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303执544号、555号、557号、559号、560号、561号、56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立业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百泰建材批发店,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海银9号小区10号楼SW101号商网。
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永乐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鑫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立业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辰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永乐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于**,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同盛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经营者于**。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旺达水泥制品加工厂,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白山乡东白山村5组。
经营者于**。
以上七个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人于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平市市政维护管理处,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北一经街西侧、北河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市铁东区百泰建材批发店、吉林省中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鑫旺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省辰龙建设有限公司、四平市铁东区同盛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梨树县旺达水泥制品加工厂与被执行人四平市市政维护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的七个执行案件,执行依据分别为(2023)吉0303民初176号、174号、170号、177号、175号、173号、1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分别为(2023)吉0303执544号、555号、557号、559号、560号、561号、562号。以上案件中被执行人同为四平市市政维护管理处,为便于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上案件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依据(2023)吉0303民初176号、174号、170号、177号、175号、173号、17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七个执行案件,案号分别为(2023)吉0303执544号、555号、557号、559号、560号、561号、562号合并执行,合并后的执行案号为(2023)吉0303执557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