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亚西造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临汾亚西造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10执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尉维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临汾亚西造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艳,经理。
被执行人:李亚鹏,男,汉族,住浮山县城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临汾亚西造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李亚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委托本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执行人山西临汾亚西造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给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山西省浮山县寨圪塔乡石口村的林权进行评估。但申请执行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却又明确表示不再进行评估,也未缴纳评估费用,致使评估、拍卖工作无法进行。同时,其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师玲萍
审判员  张凌山
审判员  耿皖舜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范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