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亚西造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1081执9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侯马经济开发区益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临汾广豪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永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浮山县春阳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亚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汾市亨庆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青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临汾亚西造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艳,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鹏鸿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登晋,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亚鹏,男,汉族,住山西省。
被执行人:张红艳,女,汉族,住山西省。
被执行人:崔永华,男,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
被执行人:高勇,男,汉族,住山西省浮山县。
被执行人:李吉萍,女,汉族,住山西省浮山县。
被执行人:成敏,男,汉族,住山西省浮山县。
被执行人:郭爱琴,女,汉族,住山西省浮山县。
被执行人:姚青海,男,汉族,住山西省浮山县。
被执行人:孔艳红,女,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
被执行人:王勤明,男,汉族,住山西省浮山县。
被执行人:张翠容,女,汉族,山西省浮山县。
被执行人:李政,男,汉族,住山西省浮山县。
被执行人:邹登晋,男,汉族,住山西省浮山县。
被执行人:李金豹,男,汉族,住山西省浮山县。
被执行人:周雪,女,汉族,住山西省浮山县。
被执行人:李晓蓉,女,汉族,住山西省。
被执行人:李亚斌,男,汉族,住山西省浮山县。
被执行人:王俊丽,女,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
被执行人:王荣华,女,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
被执行人:李金成,男,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侯马经济开发区益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汾广豪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浮山县春阳矿业有限公司、临汾市亨庆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山西临汾亚西造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鹏鸿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李亚鹏、张红艳、崔永华、高勇、李吉萍、成敏、郭爱琴、姚青海、孔艳红、王勤明、张翠容、李政、邹登晋、李金豹、周雪、李晓蓉、李亚斌、王俊丽、王荣华、李金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侯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二十五名被执行人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20279104.09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31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承担诉讼费161800元,因二十五名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该案在诉讼过程中部分财产保全时间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提出了续封申请书,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高勇在浮山县春阳矿业有限公司持有6.25%(500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李亚鹏持有浮山县春阳矿业有限公司56.25%(4500万元)其中2800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保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曾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