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临汾亚西造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等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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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0执恢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浮山县浮古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临汾亚西造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浮山县朝阳巷教师住宅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浮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临汾亚西造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临汾市尧都区中大街X号滨江明珠小区X**XX号的房屋;后案外人提出异议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经本院审查,案外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作出(2021)晋10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双方当事人收到后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之诉,现该裁定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临汾市尧都区中大街X号滨江明珠小区X**XX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