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浮山县浮古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临汾亚西造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浮山县朝阳巷教师住宅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浮山县城内朝阳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临汾亚西造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债务抵偿协议》,申请执行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晋10执恢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