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亚西造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临汾市鸿长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山西临汾亚西造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8晋10**民督11号
申请人:临汾市鸿长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临汾市尧都区平阳大桥西5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剑,男,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临汾亚西造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西省浮山县朝阳巷教师住宅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临汾市鸿长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临汾市鸿长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称,我与被申请人山西临汾亚西造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8日就双方的劳务工程(位于浮山县米家垣乡)进行结算确认,经确认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劳务费503880元。但其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偿还上述欠款,而且我们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故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山西临汾亚西造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签发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山西临汾亚西造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欠款50388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山西临汾亚西造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临汾市鸿长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欠款503880元。
本案申请费2946元,由被申请人山西临汾亚西造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