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亚西造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曲沃县绿晋养殖有限公司与浮山县云飞远贸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山西临汾亚西造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0执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曲沃县绿晋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浮山县云飞远贸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丰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临汾亚西造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浮山县鑫荣达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丰海军,男,1975***16日出生,汉族,住浮山县响水河镇桥埝村。
被执行人:*****,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丰海军之妻。
被执行人:***,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浮山县天坛镇东鲁村。
被执行人:***,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系***之夫。
被执行人:***,男,1972******日出生,汉族,住浮山县城内朝阳巷。
被执行人:周雪,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金豹之妻。
被执行人:***,男,******18日出生,汉族,住浮山县响水河镇朱家山村。
被执行人:***,女,***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段建滨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沃县绿晋养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浮山县云飞远贸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临汾亚西造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浮山县鑫荣达养殖有限公司、丰海军、张素***、***、***、***、周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临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案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除被执行人浮山县云飞远贸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临汾亚西造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浮山县鑫荣达养殖有限公司外,其余各被执行人地址不祥,均未送达。
2、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名下有轿车3辆、***名下有轿车2辆,这几辆车未能查到,无法扣押,其余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18年6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其名下均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本院执行人员于2018年6月8日又前往临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其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4、本院依职权于2018年6月19日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人名单、并制作了限制高消费令,同时上网发布。
5、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将上述案件在执行中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的信息,均无财产登记信息。
7、2018年6月26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的居住地,对其所在的村委会及周边的群众进行了财产情况的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8、本院执行人员2018年6月***日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只有被执行人***、周雪名下有有少数公积金,根据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社会保障资金的范畴,不能查封、冻结、扣划。其余被执行人均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之后,也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随后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执行中财产调查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现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