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破申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7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申请人: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51161003C,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港隆路566号。
法定代表人:胡玉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秀,男,196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松明,男,198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扬中市,该公司员工。
执行过程中,经***同意,于2020年8月26日决定将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威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5月8日,本院对***申请巴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内,***请求撤回上述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自愿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丁剑锋
审 判 员 曹顺贵
审 判 员 肖丽容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晓洁
书 记 员 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