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3877号
原告: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港隆路5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明,办公室主任。
被告:***,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原告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定于2018***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该款已预交)。
审判员常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