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志华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某某、西安志华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04执1837号
申请执行人:裴铁龙,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西安志华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志华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西安志华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案款支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将案款交至本院,本院扣除执行费后,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4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