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志华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志华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陕7102行初646号 原告西安志华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青门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 负责人***,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志华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经本院诉讼必要性引导,本案已实质性化解争议,原告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志华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志华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