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民终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徐太生,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烨斐,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兴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
法定代表人蒙兴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瑾敏,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旭峰,山西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余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姗姗,该公司律师。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定县人民法院(2020)晋0321民初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太生、王烨斐,被上诉人山西兴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瑾敏、李旭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作审理、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定县人民法院(2020)晋0321民初7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田志国
审判员 张敏芳
审判员 任晓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