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兴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兴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民终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徐太生,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烨斐,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西兴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

法定代表人蒙兴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瑾敏,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旭峰,山西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余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姗姗,该公司律师。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定县人民法院(2020)晋0321民初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太生、王烨斐,被上诉人山西兴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瑾敏、李旭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作审理、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定县人民法院(2020)晋0321民初7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田志国

审判员  张敏芳

审判员  任晓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