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县金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清涧县金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垄昪钢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30民初107号
原告:清涧县金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30745049239Q,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
法定代表人:刘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垄昇钢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5NPDR97,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滨石高速出口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李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清涧县金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垄昇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白 生 晔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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