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县金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清涧县金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30民初521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清涧县店则沟镇相家渠村,身份证号码6127311965********。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涧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务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清涧县金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北街新华书店五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相随平与被告清涧县金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相随平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相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相随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36元,由原告相随平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关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