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县金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30民初1191号
原告:清涧县金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清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清涧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天津市垄昇钢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滨石高速出口北100米。
原告清涧县金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垄昇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2019年12月11日,原告清涧县金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清涧县金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85元,由原告清涧县金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白生晔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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