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8137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欢,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井丽,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7区4号楼A3-2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605425149。
法定代表人:罗永兵。
被告:**,男,1984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
原告***与被告重庆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本院减半后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安祥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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