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8136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欢,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井丽,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
法定代表人:罗永兵。
被告:**,男,1984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
原告***与被告重庆启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安祥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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