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月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安固线缆有限公司与江苏月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2民初869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安固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梅家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6800429N。
法定代表人:贺中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月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石桥桥北路8号,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1671312531C。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安固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固公司)与被告江苏月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固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安固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固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520元,由安固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智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翟燕芬书记员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