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月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多能士新型建材厂与被告江苏月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民初8991号
原告:南京多能士新型建材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新化社区**。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黄爱祥,男,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杰,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月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石桥桥北路**。
法定代表人:滕衍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多能士新型建材厂与被告江苏月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多能士新型建材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南京多能士新型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傅亚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