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月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月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5096号
原告: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樑,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家玺,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月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滕衍武。
原告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月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11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洪 灿
书 记 员 张瑞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