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八达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重庆八达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重庆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9执202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八达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58号1栋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9042586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苟晶晶,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柏路17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30514414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八达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亿达交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2018)渝0109民初85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0000元。本院受理后,由***具体负责执行实施工作。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因被执行人重庆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9执20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琼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覃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