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5132号
原告:南通市亿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街道花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764421212。
法定代表人:杨德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赢珠,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工业园明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511506112。
法定代表人:孙友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通市亿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南通市亿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亿力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亿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4元,减半收取2282元,由原告南通市亿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兴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