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民初7488号
原告: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经济开发区天目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61509565N。
法定代表人:陈晓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富根、方震超,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工业园明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511506112
法定代表人:孙友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春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