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1473号
保全申请人: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宋跳工业区高新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赵斯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占兵,胥凌丽,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青浦工业园明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孙友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沫,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保单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两年,或者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件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