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同合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47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青浦工业园明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孙友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同合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开发区宋跳工业区高新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赵斯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同合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791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向上诉人友建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通知上诉人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但上诉人友建公司未在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永礼
审 判 员 严伟晏
审 判 员 张 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继龙
书 记 员 祝蔷薇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予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得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