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2368号
原告: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开发区港口路盐河码头。
法定代表人:李品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工业园明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孙友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杜强东,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赵永刚,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杜强东、赵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5日立案。原告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玉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武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