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2292号
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器部件园(九华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瞿洪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拂晓,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工业园明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孙友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3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