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燕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9428号之一 原告: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511506112,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工业园明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燕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67610149Y,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众兴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江苏燕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0869973499,住所地淮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阴区)管委会202室。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燕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燕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44元,减半收取117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22元,由原告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