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94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511506112,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工业园明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燕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67610149Y,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众兴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燕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0869973499,住所地淮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阴区)管委会202室。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燕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燕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2023)苏0804民初942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苏燕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燕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燕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