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4民初9428号之一
原告: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511506112,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工业园明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燕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67610149Y,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众兴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江苏燕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0869973499,住所地淮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阴区)管委会202室。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燕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燕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44元,减半收取117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22元,由原告江苏友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