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3831号之一
原告:四川新恒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栋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兰,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祥和花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清水村**
法定代表人:胡祥林。
原告四川新恒钢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祥和花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新恒钢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恒钢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恒钢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4元,保全费1447元,共计3451元,由原告四川新恒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