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民初2371号
原告:成都市祥和花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清水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胡祥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刚,雅安雨城区河北法律服务所。
被告: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璧山区壁城街道红宇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容。
原告成都市祥和花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市祥和花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市祥和花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