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92民初250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四川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成都市祥和花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清水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祥和花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3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306元,减半收取计8,653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