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祥和花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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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财保11号

申请人:***,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海英,四川观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市祥和花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清水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胡祥林,职务不详。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祥和花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祥和花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温江支行5100××××6714账号上的存款32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秦 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米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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