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祥和花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2民初4150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四川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市祥和花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清水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胡祥林,职务不详。
第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祥和花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56元,减半收取计12,8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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