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522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9日作出(2023)鲁1502民初40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移送,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