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财保36号 申请人: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路与聊堂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86306889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时代城市广场D2号楼1至2层40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MWQBR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综合楼十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8851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账户: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对申请人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账户: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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