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路与聊堂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唐县金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北湖路9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唐县金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高唐县金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22)鲁1526执11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卞 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