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791民初1836号 原告:***,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菏泽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菏泽经济开发区。系原告之夫。 被告:***,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路与聊堂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支付租赁建筑材料费及运费共计287,649.18元;2.请求判令诉讼费及其他全部费用由被告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找到***租赁架杆、扣件等建筑材料,用于他们承接的玖璋台酒店超市项目,2021年3月21日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经计算,截止2022年5月27日共产生租赁费381,344.57元,运费50,501.33元,扣除春节报停费7896.72元和已支付租赁费136,300元,截止2022年5月27日合计欠款287,649.18元(381344.57+50501.33-7896.72-136300=287649.18),经***多次催要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支付欠款。 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不是适格原告,应驳回起诉。本案合同由***代表菏泽市伯陵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和***代表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出租人为菏泽市伯陵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菏泽市伯陵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租金结算清单也能证实菏泽市伯陵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为本案合同出租人。故***不得就本案租赁合同主张权利;2、本案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施工至第3、8层以及拆完后分别支付相应费用的80%,剩余钢管全部还清后,支付租赁费用的90%,剩余费用三个月内付清。目前部分尚未归还,故尚未到支付全部租赁费的实际节点;3本案合同部分租赁设备以及归还(2022年2月16日,原告将租赁费送到出租人,出租人却拒绝接收,应视为归还)。菏泽市伯陵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期限计算错误,多计算了租赁期限,导致租赁费计算过多;4、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春节应报停30天,没有足额天数报停。另外,因大气污染政府启动空气污染二级响应停工15天,租赁期限计算过长,应当予以扣减。***属于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21日,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租赁架杆、扣件等建筑材料的合同,用于他们承接的玖璋台酒店超市项目,付款方式:第一批钢管、扣件等周转材料进场后,付押金0千元,此押金到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送钢管、扣件后退回,租赁期间不与租金相抵。施工三层,付租赁费用的80%,施工至8层,付租赁费用的80%,拆完付租赁费用的80%,剩余钢管扣件等周转材料全部还清,付租赁费90%,其余10%三月内付清。合同第7条约定春节报停时间不超过30天。原告提供的入库单显示,最后一次租赁物入库时间为2022年4月份。截止2022年4月30日共产生租金为381344.57元,春节报停费为7896.72元,已支付租赁费为136300元,上述折抵后,被告尚欠原告租金287649.18元。 上述事实,有出库单、入库单、当事人**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被告提出的按进度付款的主张,属于约定不明确,应按照合同明确的付款方式付款。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显示,2022年4月份为本案中租赁物最后入库时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租金287649.18; 二、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4元,减半收取计2807元,案件受理费2020元均由由被告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