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执165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东阿县新城正英交运宾馆,住所地东阿县汽车站北大门西邻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军需路与聊堂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8525010400024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72.00元
。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柱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