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泉林建筑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26财保103号 申请人:山东泉林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济开发区官道街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路与聊堂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泉林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的鲁PX5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山东泉林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