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26执保1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泉林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济开发区官道街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路与聊堂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泉林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做出(2024)鲁1526财保1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