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市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聊城某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91民初3708号 申请人:菏泽市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鲁西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聊城某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聊城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菏泽市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某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菏泽市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某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11834.9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某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11834.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79元,由申请人菏泽市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