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503财保608号
申请人:茌平县鼎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MA3C3H065H,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信发街道安庙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8630688953,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路与聊堂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茌平县鼎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茌平县鼎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茌平县鼎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聊城宏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茌平县鼎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