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鲁15执434号
聊城市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正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5民初48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于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2020)鲁15民初481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19026345.36元,执行费86426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振兴路支行
账户名称: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3705********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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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联系人:刘俊峰电话:(0635)836****
本院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兴华东路20号邮编:25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