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713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德,东阿合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保全人:***,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保全人:聊城市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昌润南路6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37224818L。
法定代表人:王洪生,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502民初43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聊城市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20万元。根据申请保全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锐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