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益生宜居建材有限公司、聊城市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4630号
原告:聊城市益生宜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四甲里村南6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马超,经理。
被告:聊城市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南路6号4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生,执行董事。
原告聊城市益生宜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聊城市益生宜居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书面说明双方已达成和解,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市益生宜居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明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