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573号之一
申请人:***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阿县刘集镇前关山村西10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MA3TAMJP9B。
法定代表人:王诗语,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市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南路6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37224818L。
法定代表人:王洪生,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502民初41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弘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弘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西锋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郝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