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聊城市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5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
被执行人:聊城市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南路6号4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贤录,男,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聊城市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的(2021)鲁1502民初2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聊房权证新字第0××2号;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春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