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聊城市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54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
被执行人:聊城市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南路6号4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贤录,男,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聊城市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的(2021)鲁1502民初2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第二百六十五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502民初29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史春贵
审判员  毛英民
审判员  赵晓晨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杜 军